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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18:30:04 股吧网页版
承德露露: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3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简称“河北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同时向河北证监局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
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相关网站)关于公司的
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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