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德露露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 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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