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1999-03-03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四次董事会于1999年2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内容:
一、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及《1998年年度报告(摘要)》
二、公司《199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199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公司《1998年总经理业务报告》
五、公司《1998年财务决算报告》
六、公司《1998年利润分配预案》
经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1998年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71621222.16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7162122.22元,提取10%公益金7162122.22元后,未分配利润57296977.72元,加上年结转的未分配利润4428133.96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是61725111.68元,公司董事会拟以1998年12月31日总股本23100万股计算,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2.5元(含税)分派现金红利,共分派红利5775万元(含税),余额3975111.68元,转作下一年利润分配。
以上利润分配预案须经本公司199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七、董事会决定于1999年4月28日召开1998年度股东大会。
八、公司董事以投票方式,通过了与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1999年2月10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补充协议)》,其中关联董事没有参加投票表决。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原因是:
1、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要求公司必须抓住机遇、加快发展,而作为本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由本公司作广告宣传,已经不能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
2、当前饮料市场竞争激烈,广告宣传是促销工作必不可少的手段,子公司销售产品,而由母公司作广告,有碍于子公司销售政策的有效执行和有的放矢,在这种情况下,再由母公司承担广宣费,显然是不恰当的。
3、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一直是公司努力的方向,广宣费作为生产经营中的正常费用由公司自行承担,有利于公司的依法规范运做,有利于公司在市场经济中主体地位的加强,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4、按原《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公司每年交纳商标使用费742.72万元。广告宣传费由公司承担后,预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5%左右。扣除公司不交纳商标使用费742.72万元的因素,1999年全年收入营业费用率计划控制在10%左右,不高于1998年度实际收入营业费用率10.44%。
新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是:
(1)从1999年1月1日起,“露露”注册商标由本公司有偿使用变为无偿使用,商标所有权不变,仍归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2)自1999年1月1日起,为公司产品“露露”牌杏仁露的广告宣传而支出的费用全部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3)除上述内容外,原协议的其它各项条款继续有效。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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