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0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
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纳入合并范围
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
信、互利的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子公司提供超持股比例的担保,应由其自身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严禁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其他企业、单位
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必须按相关法律、
法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
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提交
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业务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第十一条 如果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 30%的,应当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
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担
保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
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担保业务,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被担保方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明确规定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单独的,与其他担保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任何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
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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