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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0 17:42:03 股吧网页版
鲁西化工: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1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鲁西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
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
清偿。

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财务与风险管理部、审计部有关人员为成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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