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5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8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11
第五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21
第六章 附则......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股份;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1、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2、授权事项在股东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具体明
确,有可操作性;
3、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
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
监会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书并和股东会决议公告一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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