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适应市场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回报投资者,公司根据《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是为公司服务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以及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根据实际盈利水平和具体岗位及个人贡献综合考评,本着有利于员工稳定及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报酬标准。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指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服务而获得的个人基本报酬和为公司所做贡献的奖励,其分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作为确定薪酬的主要依据;
(二)薪酬水平以市场为导向;
(三)薪酬和业绩考核合理挂钩;
(四)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匹配;
(五)薪酬应与岗位的重要性、工作的复杂程度及精力的付出相称,要让特殊人力资本的价值在分配中体现;
(六)具有激励作用,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支付固定津贴并承担差旅等履职费用。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岗位职务的公司董事,按其所任岗位职务的薪酬制度领取报酬。
任何人员不得因其同时担任董事及其他职务而重复领取薪酬或重复享受福利待遇。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年度内基本月薪和年度内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兼任公司董事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不单独支付董事薪酬,其薪资构成仅包含其按其所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薪酬。任何人员不得因其同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及其他职务而重复领取薪酬或重复享受福利待遇。
第七条 任何人员在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的,应按其担任的薪酬标准最高的一个职务领取薪酬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不得因其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而重复领取薪酬或重复享受福利待遇。
第八条 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独立董
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审议年度报告时,将审议上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并拟定本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上述议案后,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相关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薪酬管理情况,在本制度范围内负责指导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与风险管理部等具体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政府部门向个人征收的下列税费,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个人月度绩效薪酬中代扣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政府部门征收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公司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年休假、培训等其他福利的,应按照公司福利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至少”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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