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6-008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截至目前,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及控股子公司因行政诉讼、工程建设纠纷等经营事项提起诉讼累计未结、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 5.43 亿元;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诉讼等事项为被告累计未结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 30.63 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 36.06 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50.16%。
2、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 86.52 亿元。
公司目前总体涉诉及判决待履行金额较大,公司正积极推动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及部分资产处置等措施解决涉诉风险及后续判决履行压力。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2025)陕 71 民终 127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陕 71 民终 127 号),
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兴平市交通运输局
上诉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兴平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5)陕 7102民初 1629 号之一民事裁定,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5)陕 7102 民初 1629 号之一民事裁定如下:原告中铁七局集团
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兴平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
铁路运输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5 日立案。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工程地点位于陕西省兴平市,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应移送至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西宝高速兴平市西出口连接线下穿陇海线立交工程合同书》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之规定,故本案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因此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经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查,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5)陕 71 民终 127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2026)陕 04 执 15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陕 04 执 15 号),
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鸿远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 04
民初 79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3)陕 04 民初 79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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