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5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6-001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截至目前,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及控股子公司因行政诉讼、工程建设纠纷等经营事项提起诉讼累计未结、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 5.27 亿元;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诉讼、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事项为被告累计未结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 45.26 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 50.53 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210.41%。
2、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 72.43 亿元。
公司目前总体涉诉及判决待履行金额较大,公司正积极推动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及部分资产处置等措施解决涉诉风险及后续判决履行压力。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2025)京民终 535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民终 535 号),主要
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天府公司与被上诉人启迪环境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5)京 01 民初 126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 01 民初 12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 01 民初 126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有权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质的浦华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雄安浦华水务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116943 万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 01 民初 12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义务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 5000 元(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 2,168,879.09 元(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2,168,879.09 元,由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2025)陕 04 民初 34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陕 04 民初 34 号),
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以下简称“西安银行咸阳分行”)
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鸿远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银行咸阳分行与被告兴平鸿远公司、启迪环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原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与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解除;
二、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730,000,000 元及利息(自 2024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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