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兴平鸿远项目与总包方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或“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兴平鸿远项目与总包方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12 月,兴平市交通运输局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兴平鸿远”或“项目公司”)签订《兴平市生态湿地综合项目配套基础设施 PPP 项目协议》,协议约定:兴平市交通运输局受市政府授权将兴平市生态湿地综合项目配套基础设施
以 PPP 模式合作(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 PPP 项目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11)。2017 年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金沙路桥”)与兴平鸿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兴平市生态湿地综合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 PPP 项目工程建设。
2023 年 9 月 12 日,湖南金沙路桥因工程款问题对兴平鸿远、启迪环境及兴平市交通运
输局提起诉讼,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受理。近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23)陕 04 民初 79 号)。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兴平市交通运输局
第三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湖南金沙路桥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618,940,455.44 元及利息(以 618,940,455.44 元为
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9 月 4 日为 40,521,687.75 元),以上共计 659,462,143.19 元。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在被告所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 441,677,589.46 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方式:以 441,677,589.46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报价利率计息,自 2022 年 10 月31 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
2、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移交案涉工程已具备移交条件的施工资料。
5、本诉案件受理费 3,339,110.72 元(原告湖南金沙路桥预交),由被告兴平鸿远负担
2,671,289 元,由原告湖南金沙路桥负担 667,821.72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00 元(反诉
原告兴平鸿远预交),由湖南金沙路桥负担。保全费 5,000 元(原告湖南金沙路桥预交),由被告兴平鸿远负担。鉴定费 3,500,000 元,由被告兴平鸿远负担 2,800,000 元,由原告湖南金沙路桥负担 700,000 元。保全保险费 514,380.47 元,由湖南金沙路桥负担。
二、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海军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178 万元
股权结构:自然人周海军持有其 90%股份,长沙迪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10%股份。
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交通、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养护;建筑劳务分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古建筑工程服务;房屋装饰;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的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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