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5-077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于近日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陕 04 民初 79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兴平市交通运输局
第三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金沙公司)诉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鸿远公司)、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公司)、第三人兴平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兴平鸿远公司提出反诉。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以下简称:西安银行咸阳分行)请求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经审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湖南金沙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618940455.44 元及利息(以
618940455.44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9 月 4 日为 40521687.75 元 ),以上共计
659462143.19 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在被告所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兴平鸿远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对位于西宝高速 K1103+667 处桥梁工程的质
量不合格部位进行修复并达到合格标准;2、判令反诉被告湖南金沙公司向反诉原告提交西宝高速兴平市西出口连接线工程及兴渭大道工程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共计四套;3、二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经审理,原告湖南金沙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部分支持,反诉原告兴平鸿远公司的反诉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 441677589.46 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方式:以 441677589.46 元为基数,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报价利率计息,自 2022 年 10 月 31 日
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移交案涉工程已具备移交条件的施工资料。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3339110.72 元(原告湖南金沙公司预交),由被告兴平鸿远公司负担
2671289 元,由原告湖南金沙公司负担 667821.72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00 元(反诉原告兴
平鸿远公司预交),由湖南金沙公司负担。保全费 5000 元(原告湖南金沙公司预交),由被告兴平鸿远公司负担。鉴定费 3500000 元,由被告兴平鸿远公司负担 2800000 元,由原告湖南金沙公司负担 700000 元。保全保险费 514380.47 元,由湖南金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公司正在全力推动诉讼及执行风险化解工作,公司将就上述诉讼事项与相关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以期尽快达成妥善处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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