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保障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
(一)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三条 公司实施对外投资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投资、土地、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上市公司监管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机构及其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重大对外投资事项需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在其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公司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认为需要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作出评价和决策的项目,进行研究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
(三)上述事项涉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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