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帐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帐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上述信息。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形及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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