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促进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规范,确保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以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接受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发布的上市规则规定等,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发布的上市规则规定等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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