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程序,提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素质,使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均由董事会成员担任,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如有需要,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但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专门委员会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无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提名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提名委员会工作的联络、有关资料的收集准备、会议的通知和会议组织等日常事宜。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被提名人员相关资料的准备和其任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认为需要提名委员会作出评价和决策的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各项有利条件,提名委员会可以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报告工作或接受工作质询。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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