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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9:25:14 股吧网页版
太钢不锈: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不锈”)规范运
作和健康发展,明确太钢不锈与各控股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提高太钢不锈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指引》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太钢不锈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
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太钢不锈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太钢不锈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太钢不锈控股 50%以上(不含50%)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全资孙公司或控股孙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钢不锈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太钢不锈各职能部门,太
钢不锈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
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太钢不锈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按照太钢不锈《公司章程》规定,太钢不锈董事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
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可以依法设立董事会及监事会,具体设置模式和成员数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合资各方基
于股权结构、功能定位协商确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控股子公司由太钢不锈派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 太钢不锈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在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表决之前或过程中,对涉及到控股子公司收购兼并、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理、收益分配等重大表决事项的,必须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事先报告太钢不锈各管理部门或指定分管的领导,按照太钢不锈的意见进行表决。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监事(职工董事、监事由控股子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按照程序选举产生)按照太钢不锈干部管理权限考察、审查同意后,由太钢不锈董事会委派。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应由太钢不锈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控股子公司经理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名,控股子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副经理级人员由经理提名,经太钢不锈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考察程序审查同意后,由太钢不锈总经理批复,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其他干部由控股子公司负责考核与任免。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期间,同时接受太钢不锈财务部门负责人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太钢
不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三章 经营、规划管理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并结合太钢不锈发展规划和经营预算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太钢不锈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编制本公司
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预算计划,且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向太钢不锈财务部门汇报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并提交相关文件。如涉及需按相关规定提交子公司股东会决策事项的,在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由子公司股东会决策。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
状况,报告内容除了本公司采购、生产及销售情况外,还应包括产品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重大诉讼及仲裁事件的发展情况,以及
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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