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贯彻落实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要求和“科改行动”的工作部署,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目标与方针,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使公司董事会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均由董事会成员担
任。
第四条 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如有需要,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但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专门委员会召集人。
第五条 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ESG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
情形;
(二)最近三年无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的联络、有
关资料的收集准备、会议的通知和会议组织等日常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和投资超过公司主要经营方向、经营范围的项目、ESG、科技创新以及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认为需要战略、ESG与科技创新委员会作出评价和决策的项目,进行研究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为:
(一)关于公司战略
1、定期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导向;
2、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评估公司战略规划的制订、执行流程;
4、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对投资超过公司目前主要经营方向、经营范围的项目以及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认为需要战略、ESG 与科技创新委员会作出评价和决策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
7、对以上重大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8、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关于 ESG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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