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内部控制,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内幕信息管理职责和保 密责任,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防范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相关事宜,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 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正式对外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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