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使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如有需要,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
他专门委员会成员;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专门委员会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无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具备相当的会计和财务管理知识,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工作的联络、有关资料的收集准备、会议的通知和会议组织等日常事宜。公司财务、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审计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和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以及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认为需要审计委员会作出评价和决策的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提出建议。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为: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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