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保障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资回报。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公司委托理财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
准,不得将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或资产重组工作,对公司对外的股权投资、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在履行审批程序后授权总经理(总裁)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总经理(总裁)负责对新项目实施所需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便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做出投资决策。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相关工作,包括对外投资方案的投资效益评估、财务可行性论证与分析以及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及专项业务咨询;负责跟踪并监控对外投资方案的实施。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领导的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权益性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流程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前应组织建立投资项目管理小组,投资项目管理小组由公司相关领导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并参与项目投资前期的调查、评估、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的决策建议等。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管理小组在充分考虑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因素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评估后向公司总经理(总裁)、董事长提出投资建议,经董事长审查后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第十三条 初审通过后,公司投资项目的出资额在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范围内的,需报请董事长审核通过后,由董事长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
司投资项目出资额超出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范围的,将根据相关权限提交董事会履行审批程序,对于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或者尽职调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批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包括委托理财、股权投资,不含证券投资、风险投资)所涉及的交易标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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