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制度所称其他关联方,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
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
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
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应
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
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清欠资金占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总裁)按照各自的权限和职责
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
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关
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集团财务部门定期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的机构,
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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