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管理效率,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和资金收益,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
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闲
置募集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
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
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执行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审批权限决定委托理财
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 董事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审议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委托理财额度未到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相关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
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
险评估和监控。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实行年度总额审批、年内分笔购买的管理方
式,具体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委托理财总体额度。
(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总体额度内,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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