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8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 节能 公告编号:2026-001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2、判决结果:维持原判
3、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
4、判决金额: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神雾节能”)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合计 7,585,410.23 元,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24,266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对上述神雾节能支付投资者损失合计 5,912,802.72 元的 8%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判决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公司根据诉讼情况已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中计提了预计负债共计 758.54 万元。具体对公司的影响需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 1715 号、(2024)苏民终 1747 号、(2025)苏民终
98 号、(2024)苏民终 1647 号、(2024)苏民终 1711 号、(2024)苏民终 1716
号、(2024)苏民终 1746 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江苏省高院对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该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详见公
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2024 年 11 月 12 日、2024 年 11 月 19 日、2024 年 1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8)、《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2024-068、2024-070)。
二、二审判决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 1715 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神雾节能向朵成英支付投资损失共计 879.1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50 元;驳回张财林的诉讼请求以及朵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神雾节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 1747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神雾节能向肖间平支付投资损失共计
4,813,495.53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39,966 元;被告大信所对被告神雾节能支付投资者损失共计 4,813,495.53 元的 8%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肖间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 25,630 元,由神雾节能负担 18,480 元,由大信所负担 7,150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民事判决书》(2025)苏民终 98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神雾节能向贺武、周竞、周磊、金芳支付投资损失共计 92,639.84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1,835 元;大信所对神雾节能支付投资者损失共计 92,639.84 元的 8%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贺武、周竞、周磊、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 725 元,由神雾节能负担 675 元,由大信所负担 50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 1647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神雾节能向李玉明、李佳悦、岳敏、李光明、李洁辉、赵云涛、赵碧飞、陈洪、陈刚、浦靖支付投资损失共计 389,638.86 元,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6,401 元;驳回周丽娟的诉讼请求;驳回李玉明、李佳悦等 10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 2,718 元,由神雾节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 17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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