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 3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5
第四章 法律责任...... 6
第五章 附 则...... 6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主体。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本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负责人及部门包括:财务总监及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和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及信息披露责任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公司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
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者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条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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