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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9:09:06 股吧网页版
智慧农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3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5
第五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5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制度...... 5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6
第八章 档案管理...... 6
第九章 责任与处罚...... 6
第十章 附 则...... 7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者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者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存续期内,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涉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证券投资部为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报告信息,报告信息应遵守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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