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4
第四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与披露......7
第五章 信息传递和披露的程序......9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10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2
第八章 保密及违规责任......12
第九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13
第十章 档案管理......13
第十一章 附 则......14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深交所备案的行为;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涉及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存续期内的相关事项,还应遵循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内容简明扼要、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