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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16:35:08 股吧网页版
智慧农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
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八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和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部门审核,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由公司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可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投资款;也可先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投资款,再从募集资金专户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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