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4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云”或“公司”)的担保管理,控制和防范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担保人)应申
请人(被担保人)的书面请求,或基于自身融资需求同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订立担保合同,并约定在一定条件下保障债权人权利实现的行为。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子公司包括美利云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四条 美利云对各公司的担保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未经美利云
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美利云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全平台担保事项的审核与监督。
第二章 担保的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美利云对于担保审批实行“总额控制,授权审批,例外
管理”的原则。公司每年编制担保预算,确定当年担保预算总额,经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各公司原则上仅提供一般担保,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确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各公司提供的担保应与融资期限、金额等条件相匹配。
第八条 各公司按以下要求严控担保行为:
(一)不得对无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
(二)严禁对参股公司担保,对控股公司超股比担保的,应要求提供反担保;
(三)各公司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 50%;
(四)严禁资不抵债公司对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五)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六)不得对现金流量难以平衡导致提供担保公司代偿可能性较大的公司提供担保;
(七)不得对产权不明或信誉不良的公司提供担保;
(八)不得对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公司提供担保;
(九)其他不得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九条 各公司优先提供担保的融资项目为:
(一)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
(二)经批准及列入当年预算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经批准的挖潜、革新、改造等扩大再生产;
(四)已立项并批准的高新技术项目开发;
(五)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六)确有特别需要的其他项目融资。
第十条 被担保人被要求提供反担保时,数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
供的担保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各公司应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以动产、不动产抵押或动产、权利质押的形
式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各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由财务部门会同法务部门,完善抵押、质押登记相关法律手续。资产价值不明确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 各公司担保原则上采取逐级担保、逐级负责的方式,
已经批准的担保行为发生后,各公司应将生效的担保合同报美利云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各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应采取市场化原则,按担保金
额、期限向被担保人收取相应担保服务费,具体费用标准参照集团标准执行,集团未明确标准的参照市场价格提出建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担保的申请和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的公司必须向担保人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上
报至美利云财务管理中心:
(一)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资产财务状况、经营及预算完成情况;
(二)申请报告、用途、银行授信使用情况、资金状况、还款计划;
(三) 申请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合同书、有关部门关于项目
立项、投资等有关文件(复印件);
(四)授信(借款)合同、担保书或担保合同;
(五)需反担保的,应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和资料;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第十五条 预算额度内的担保,相关子公司向美利云财务管理中
心提出担保申请,美利云财务管理中心就是否符合条件提出意见,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议案审议,美利云财务管理中心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议案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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