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公司如需向税务、统计、银行等外部使用人员
提供未经公开财务资料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财务资料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报送记录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局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董事局秘书负责,董事局办公室具体组织编制,财务中心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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