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评价,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公司价值,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局、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公司董事局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局审议通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被审计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以下简称“监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监审部对董事局及主管领导负责。
监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监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和主管领导报告。
第六条 监审部在公司董事局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公司各单位应当配合监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监审部的工作。
第七条 监审部应当保持部门的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监审部应确保工作的专业性,专职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沟通能力。公司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以提高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保证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
第九条 监审部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秉承公司核心价值观及行为准则,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从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泄露秘密、玩忽职守,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
第十条 监审部人员不得承担与审计职责冲突的其他职能,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向监审部负责人报告,并进行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应保证监审部有足够的经费开展各种内部审计、检查、监督、内部控制评价等方面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监审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局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监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监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和优化;
(二)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制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对公司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需实时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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