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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轮环境: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关于对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
动人增持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专项核查意见

二零二五年五月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
动人增持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国丰”或“增持人”)委托,就烟台国丰及其一致行动人烟台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诚丰”,及与烟台国丰合称“增持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轮环境”或“上市公司”)股份(以下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与本次增持相关的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证明、记录等,并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

本次增持相关方已向本所作出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本所律师仅根据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发表核查意见。对于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增持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并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烟台国丰、国泰诚丰就本次增持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烟台国丰

1.本次增持的主体之一烟台国丰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 查询情况,烟台国丰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00684822338G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67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浩

注册资本 1055556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09-02-12

营业期限 2009-02-12 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产(股)权的经营管理;政府战略
性投资、产业投资等项目的融资、投资与经营管理;对
授权范围内的国有产权、股权进行资本运营(包括收购、
重组整合和出让等);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
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
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
管理顾问机构;投融资服务业务;咨询业务;市国资委
授权的其它业务;有色金属矿产品、黄金(现货)、白
银(现货)、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电池材料(不
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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