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运用,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
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或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允许采用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
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 当募集资金进入公司专用账户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
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存放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家银行存放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存放。设置多个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第九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
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
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并最终由总经理签字后,由财务予以付款。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不得将募集
资金用于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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