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2025年10月)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演示文稿(PPT)、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基于保密的原则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对于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税务人员、法务人员、内控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证券事务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财经服务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以上第(一)、(二)项的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业务单元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实施本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人员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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