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颁布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或者受赠;
(十二)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三)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四)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项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项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公司的潜在关联人是指:
1、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项或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项或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征得有权部门同意;
(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或进行评估审计。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七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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