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其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主要以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汇率掉期和利率掉期)、期权、货币互换等业务为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各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同时,未经公司书面审批同意,公司旗下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
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筹集、合同签订、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计监督;
(三)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四)独立董事有权对交易模式、资金使用情况、风险控制等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公司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故按对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的方式履行审议程序。决策权限为: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评估及具体操作等,结合外汇收付预测结果,根据境内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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