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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23:02:18 股吧网页版
创维数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同时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则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

(一)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明确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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