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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9 19:52:12 股吧网页版
山高环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高速黄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高速黄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高速黄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高环能”)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关于山东高速黄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高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产投”或“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或“本次发行”)涉及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已得到收购人等本次收购有关各方的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各方已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各方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及证明等;

(二)各方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收购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事宜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如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信息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信息、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本所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收购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根据《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收购人为高速产投。高速产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山东高速黄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历城区浩岳财富中心327号
法定代表人 邹泰
注册资本 3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 91370000MA3T3GFX4P

用代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
类咨询);土地整治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土地储
备管理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物业管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房地产评估;
房地产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住房租赁;建筑材
经营范围 料销售;餐饮管理;酒店管理;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
活动);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市场调查;工程管理服务;旅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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