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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 30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职责和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参股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以及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相关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的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依法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涉及的各项信息。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 购买资产;
2. 出售资产;
3.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签订许可协议;
12.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当公司相关单位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③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⑤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⑥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当各相关单位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①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②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五)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5.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和澄清;
6.回购股份、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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