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30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审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比照本办法执行。公
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
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3)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5)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6)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或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5)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6)申请担保人涉及非法业务、经营或行为;
(7)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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