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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18:36:07 股吧网页版
中国武夷: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25-093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6958.95万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3939.60万元、利息3013.95万元、律师费4.90万元,财产保全费0.50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及保险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武夷或公司或原告)因与重庆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博建或被告)发生保证合同纠纷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第三人为重庆天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天仁或第三人)。

2025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鼓楼区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闽0102民初16711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原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重庆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3.第三人:重庆天仁置业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对出质股权(即被告持有第三人49%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三人欠付原告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第三人欠付原告的债务为:借款本金3939.6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5年11月30日为3013.95万元;从2025年12月1日起,利息以借款本金3939.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的律师费4.90万元;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0.50万元及保险费。

2.判令被告为第三人欠付原告的债务(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9年12月10日,中国武夷与重庆博建签订《重庆市涪陵区五桂堂项目合作协议》,于2019年12月24日共同设立重庆天仁,中国武夷持股51%,重庆博建持股49%。协议约定重庆天仁资金缺口由股东双方按股权比例向重庆天仁提供股东借款,同时约定一方未按股权比例提供股东借款的,由另一方股东向重庆天仁补足资金缺口;未出资方需以其持有的重庆天仁股权、债权作担保,在出资方资金到位前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并完成工商质押登记。

后因重庆博建未履行出资义务,中国武夷为补足缺口,于2020年9月22日、2021年1月15日与重庆天仁(借款人)、重庆博建(担保人)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出借8040万元,年利率10%。2020年9月22日、2021年1月15日,双方先后签
订了两份《股权质押合同》,并于2020年12月4日,重庆博建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将其持有的重庆天仁49%股权(出质数额1470万元)质押至中国武夷名下。借款到期后,重庆天仁多次向中国武夷申请延期还款,最后一次申请展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同时,重庆天仁承诺两笔4020万元借款分别自2022年1月1日、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年利率12%,重庆博建亦书面同意该展期和展期利率。截至起诉,重庆天仁未能按照分期约定还款,且明确无法到期清偿。中国武夷认为重庆天仁和重庆博建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借款加速到期,重庆博建作为担保人应依约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股权质押担保责任,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即8040万元的49%部分:3939.60万元)及利息、原告主张债权的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各项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包含本次重庆天仁纠纷案)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及仲裁共有102起,主要涉及合同纠纷、土地侵害纠纷及劳动争议等,涉案总金额为22,488.97万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4.32%,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为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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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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