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0 目的
1.1 为了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2.0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2.1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2.2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3.1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3.2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2.3.3 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2.4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2.5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将
聘任情况及下列资料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2.5.1 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决议;
2.5.2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2.5.3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资料通知深交所。
2.6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2.7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2.7.1 出现本制度第 2.3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2.7.2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7.3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的;
2.7.4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2.8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离任审查,在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理事项并做好移交档案记录。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2.9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2.10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3.0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3.1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3.1.1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3.1.2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1.3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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