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0 目的
为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2.0 定义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层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3.0 人员组成
3.1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多数。
3.2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3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3.4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委员为独立董事不再具备《中国武夷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条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3.1 至 3.3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4.0 职责权限
4.1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4.1.1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1.2 研究董事、经理层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4.1.3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层人员的人选;
4.1.4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层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4.1.5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4.1.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4.2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层人选。
5.0 决策程序
5.1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层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5.2 董事、经理层人员的选任程序:
5.2.1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层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5.2.2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层人选;
5.2.3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5.2.4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经理层人选;
5.2.5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层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2.6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层人员前一至两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层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5.2.7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6.0 议事规则
6.1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6.2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6.3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6.4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6.5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6.6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6.7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6.8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6.9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7.0 附则
7.1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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