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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2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0 目的

为了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两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0 定义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
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商协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3.0 原则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4.0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4.1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4.1.1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4.1.2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1.3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私下或者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4.1.4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2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
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4.2.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及其关联人;

4.2.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4.2.3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2.4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4.2.5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商协会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
人。

4.3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
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4.4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4.5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4.6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4.7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交易商协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4.8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4.9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
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4.10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4.11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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