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0 目的
为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0 定义
关联方交易,简称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3.0 原则
3.1 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3.1.1 关联交易遵循对公司有利的原则;
3.1.2 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
原则;
3.1.3 关联交易的定价要遵循市场的公允原则,应不偏离市
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有交易均不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1.4 关联交易遵循回避表决的原则,除特殊情况外,与关
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3.1.5 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原则,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予以充分披露,切实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3.2 公司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3.3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
当在办理完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后签订。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其内容应明晰、具体、可执行,并要求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关联各方在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时,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4.0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4.1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
人。
4.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3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4.2.4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2.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3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4.3.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4.3.2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3.3 上述 4.3.1、4.3.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4.3.4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4.3.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4.4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方: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本制度 4.2、4.3 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4.5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4.6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4.6.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4.6.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6.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6.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4.6.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6.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4.6.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4.6.8 债权或者债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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