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把控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作为第三人,
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依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担保涵盖包括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具体担保实质的相关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含公
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的总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施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均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
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把控担保风险。
第七条 除本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公
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需具有可执行性。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该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若该股东未能按照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经办部门应补充说明原因和风险应对措施,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况后履行审议程序。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必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在控股子公司完成审议程序后
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披露,但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仍应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需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之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并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二条 需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之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之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四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相关事项时,需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方可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四)项所涉及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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