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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7 18:43:08 股吧网页版
凯撒旅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8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
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证券公司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
用募集资金,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
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公司批准,并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需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还需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三)如涉及关联交易,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发生
的委托理财累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应在投资之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委托理财累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审议前,原则上应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具
体权限划分根据公司《授权管理手册》执行。

第八条 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总体额度及期限内,由公司财务资金部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详细说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产品风险等级、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三)投资申请首先经法务风控部进行合规与风险审核,然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最后按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四)审批通过后,由财务资金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具体执行。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
财务资金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事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提交至法务风控部及相关部门进行合规性与风险审核,之后按权限提交至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批;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及理财产品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和董事会办公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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