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独立或与其他投资者共
同投资并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且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对其行使完全的控制权和分配权。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持股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
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子公司应依据上市公司的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
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母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
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
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规范治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合资子公司)、董事会
或监事会。子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设 1-2 名监事或审计委员会。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
监事会,子公司须指定专人作为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人,会议召开前,由联络人将会议通知和议案同时提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子公司作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后,联络人应当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会议记录和决议、表决票和其
他会议资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会议程序、议案内容和会议决议的合规性提出指导意见,子公司应予以配合相关工作。
第十条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按照子公司章程对其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交易或事项实行授权审批制度。子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开展各项工作,不得从事其公司章程及授权范围之外的交易或事项。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
供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二条 公司推荐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原则上应该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骨干人员。
第十三条 子公司经营层日常管理的授权体系和管控模式需
报至公司,经公司党委会、总办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日常经营中超出授权范围的事务应及时报至公司相关部门,并按规定提请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员由企管与人力资源部提名,经党委会、总办会审
议通过后执行,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员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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