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ST 华闻 公告编号:2025-044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执行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为终结执行裁定,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已冻结了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意资本”或“被执行人”)持有的相关股权资产,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执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处置程序。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就(2024)琼 01 民初 202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限额 2.3 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 22,000.00 万元(待算),执行费为 28.74万元(暂计),上述款项共计 22,028.74 万元(暂计)。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较小,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收到了海口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
[(2025)琼 01 执 1293 号之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新意资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10 月 30 日及 2025 年 2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一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及《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终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与该案对应的公司与拉萨子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栋科技”)、拉萨鼎金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拉萨鼎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金实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收到了海口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5)琼 01 执 429
号之一],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9 月 3 日、12 月 25 日及
2025 年 6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一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终审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及《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执行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二、执行裁定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海口中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网络查控及线下统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网络银行、不动产、人行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海口中院分
别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2025 年 10 月 16 日发起冻结,并扣划到账
128,441 元,拟将其中的 1,826.62 元抵扣本案执行费上缴国库,剩余126,614.38 元退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
产线索,海口中院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新意资本持有
的共青城新意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6904%的股权(认缴出
资额人民币 130 万元);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冻结了冻结被执行人新
意资本持有的新余新广壹号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2347%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6.6 万元)。上述股权冻结期限均为三年。海口中院委托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未查询到不动产记录。海口中院已将上述
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表示需要时间调查冻结的股权是否可处置再决定是否启动上述股权的处置程序。
海口中院认为,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本院已冻结,需等待申请执行人决定是否启动处置程序。除此之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琼民终 658 号民事判决书及海口中院(2024)琼 01 民初 203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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