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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4 18:35:11 股吧网页版
ST华闻: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5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ST 华闻 公告编号:2025-042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诉 5,000 万元及相关资金使用费、违约金,反诉 18,165.22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闻集
团”)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海口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5)琼 01 民辖 1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公司诉林广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 年5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二)公司被提起反诉的情况

公司被林广茂提起反诉一案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被提起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公司从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中获悉,林广茂在提起反诉后变更了诉讼请求。

原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华闻集团配合林广茂、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解除及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解除标的股权质押,标的股权所有人变为华闻集团。

2.请求判令华闻集团向反诉林广茂支付律师费 5 万元。

3.请求判令华闻集团承担本诉、反诉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现变更为:

“1.请求确认林广茂与华闻集团之间签订的下述协议无效:2020年 11 月 6 日签订的《关于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框架
协议》、2020 年 12 月 29 日签订的《关于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2021 年 3 月 30 日签订的《关于
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22
年 1 月 24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22 年 1 月 24 日签订的《股
权质押合同》、2022 年 12 月 22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请求确认林广茂无需向华闻集团返还 50,000,000 元(指人民币,下同);

3.请求判令华闻集团向林广茂赔偿经济损失 131,652,156.30 元;
4.请求判令华闻集团配合林广茂办理关于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4.5%股权,注册资本 2,982,418.46 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sf05120202-2)股权登记设字[2022]第 03070002 号的质押注销登记;

5.请求判令华闻集团承担本诉、反诉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海口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海口中院认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美兰法院”)审理的(2025)琼 0108 民初 9521 号案的反诉原告林广茂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不在海口美兰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其反诉请求诉讼标的额在 1 亿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 号)第二条的规定,海口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海口美兰法院的报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中院同意提级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海口中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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