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指导、监督和评价公司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就任前,原审计委员会委员仍应当依规继续履职。
第五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包括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容。审计合规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务,收集、提供与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权相关的资料,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风险管理重大事项或者提出意见建议;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将下列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经营层提案由相关业务主办部门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编制委员会议案,并履行内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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